“她和别人发生不正当的关系,她的舅父还帮忙恐吓我儿子,他们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张大山夫妇在法庭上大声控诉。
主要案情
2015年3月,16岁的李诗娟与17岁的张小明同居,二人同居期间,于2015年5月生育第一个女儿,2016年7月生育第二个女儿。
两人因为年龄的关系,一直没有办理结婚手续,一直处于同居状态。
2020年4月,张小明发现李诗娟与其他男人玩暧昧,怀疑其出轨,于是多次打电话给李诗娟的父母,要求其出面调解此事。
2020年4月20日,李诗娟与张小明订立字据,字据内容载明:李诗娟认可补偿张小明精神损失费4万元等内容。
2020年4月22日,张小明要求李诗娟兑现4万元的补偿费未果,于是对李诗娟进行了殴打。
李诗娟的大舅父王大虎在当天得知其外甥女被殴打后,打电话给张小明进行教育,在通话的过程中,王大虎有“如果张小明再殴打其外甥女,就要将张小明打死”等过激语言。
2020年4月27日,张小明在家中写下遗书,控诉李诗娟出轨让其万念俱灰,随后服用敌敌畏自杀,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5月1日死亡。
因为多次协商未果,张小明的父母张大山夫妇将李诗娟及其舅父王大虎告上了法院,要求两人共同承担张小明死亡30%的赔偿责任24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为人身损害侵权赔偿纠纷,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般而言,过错主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
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以损害他人为目的而实施加害行为,或者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仍实施加害行为。
所谓过失,则是指行为人因为疏忽或者懈怠,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最终造成了损害结果,为过失。
李诗娟和其舅父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主要是看李诗娟和其舅父的行为与张小明服毒自杀的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否有故意或者过失责任。
@刘律师漫谈
在本案之中,张小明与李诗娟在同居期间怀疑女方出轨,李诗娟随后写下字据表示愿意补偿张小明4万元精神损失费。
张小明在随后索要4万元赔偿未果后,对李诗娟进行了殴打,王大虎作为李诗娟的大舅父,在得知自己的外甥女被殴打后,通过电话教训张小明,也在情理之中。
王大虎在电话中虽有过激的语言,但张小明是在5天后自杀,且其在遗书也袒露心迹,是因为心里想不通,失去生活的信心才服农药自杀的。
无论是李诗娟还是王大虎,对于张小明死亡的后果都不是故意所为,也没有疏忽或者懈怠放任张小明服农药的行为,对于张小明的死亡不存在法律上的过错。
最终,法院驳回了张大山夫妇的全部诉讼请求。
根据法院调查,张小明与李诗娟所生育的二个女儿一直跟随张大山夫妇生活,作为两个孩子的亲生母亲,李诗娟负有抚养的法定义务。
如果张大山夫妇起诉李诗娟要求其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法院也许会支持,但如果李诗娟因此要回孩子的抚养权,张大山夫妇可能又不会同意,毕竟这两个女儿是儿子留下的骨血。
但愿李诗娟看到与张小明“夫妻”一场的情分上,能尽心尽力协助张大山夫妇,把两个小孩抚养成人,这也许是对张小明最大的告慰。
(文中人物系化名,图文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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