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到一则新闻,一游客在岳飞观游览的过程中,突然情绪激动起来,高喊:“还我河山”。并打砸秦桧像。游客砸打秦桧像,景区报警,当地公安部门已经受理该案件。有很多围观群众就不解了,爱国、民族情怀还有错了不成?本期,我们就这件事情讨论一下,佞臣贼子、汉奸的雕塑、作品能不能打骂?
要讨论这个问题,首先得弄清楚两个问题,打骂的对象、以及打骂行为的定性。
打骂的对象是什么
大部分人都知道秦桧是我国出了名的大汉奸,如若不是秦桧,精忠报国、岳母刺字岳飞也不能枉死。正如近代史上我国著名汉奸,汪精卫。也是有血肉的中国人人人唾骂的对象。既然如此,打骂大汉奸的作品以及雕塑是合理的吗?
这要分为两部分,如果仅仅是后代人以人物形象创作的雕塑作品,普通工业产品,且不具备收藏价值的,本身是不具备文物价值的,确实不具备保护的必要性和价值,不需要进行过度保护。但是如若是历史上佞臣贼子或者汉奸生前使用物品,不仅具有收藏价值,还兼具备文物属性和印证历史的过程,这种就要好好保护,不得随意进行践踏、破坏或者吐口水等行为,否则轻则应当依法依价进行赔偿,重则有可能触犯法律,吃几年免费工作餐。
本事件当中,就连景区的工作人员也再三向外界确认,铸铁跪像为现代仿制品,不属于历史文物。
因此,应当认为在此事件当中,打骂的对象并不会损坏具有研究价值、收藏价值和对历史有教育意义的文物。不具备保护价值。
打骂行为的定性
但是现在总之是打骂了铁像,如何定性该行为呢?这种是否应当算作破坏岳飞观景区的财产呢?
破坏个人财产罪
对个人财产进行破坏,造成财产损失数额达到较大的,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
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对象可以是各种形式的公私财物,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动产、不动产等等。但是,如果行为人所故意毁坏的是本法另有规定的某些特定财物,危害其他客体要件的,应按本法有关规定处理。例如,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电信设施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按本法分则第2章有关罪名论处。
从以上法律规定来看,秦桧的铸铁像并非交通工具、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等设备,从行为结果上来看亦不危害公共安全。因此,此行为也不属于破坏或者故意毁坏财物。
那么是否适用治安管理进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
但是,在此次事件当中,人家只是对铸铁跪像进行攻击,并没有明显扰乱到公共秩序,也没有对其他人进行侵扰,更无从谈起具有社会危害性。
假如景区工作管理人员若认为此种行为对景区的物品,归属物品,进行了破坏造成了损失,即应当由园区搜集破坏前后的证据,以破坏的程度,向打骂人员提出民事请求。
那么对此打骂砸铸铁跪像的事件如何定性呢?
个人认为仅是个人素质和公共道德问题。
但是考虑到被打砸铁铸像特殊的历史定位,还需要思考一个问题,即
这种行为是否需要被鼓励?
大部分涉及历史人文铸塑,都是具有或多或少的警醒意义或者是历史教育意义。
且我国历来都以“爱国主义”“民族荣誉”治国,尽管,此人的行为稍有冲动,但考虑到被打骂的对象所定位的历史人物形象及其败类,及其让人愤恨,几乎人人得而诛之。无论此人行为多么无脑素质多么低下,但其身上体现出的民族气节以及民族荣誉感,自豪感还是应该予以肯定以及认可。
反观,一些面无愠色参观完这些小丑铜像的人,此人祖国荣誉以及其身上的民族情怀更值得尊崇和肯定。
秦桧的铸铁跪像,其原本的目的本来就是要它跪行在此处,让万代世人所唾弃,锤打,让世人铭记历史。
因此,殴打、唾骂佞臣贼子雕塑、作品的行为不仅不应当受到处罚,还应该在当今的时代更加注重和推崇,不断地增加民族凝聚力和增强民族文化的教育。岳飞观行政主管人员断不可守着旧观睡大觉,新时代,新思想,要更多鼓励人们唾弃,捶打佞臣贼子,宁做莽夫,不做奸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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